【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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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主办: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4-8227
CN:42-1320/X
语言:中文
周期:月刊
影响因子:1.747863
被引频次:89666
数据库收录:
中文核心期刊(2017);CA化学文摘(2013);CSCD中国科学引文库(2019-2020);CSSCI中文社科引文索引(2019-2020);EI工程索引(1998);美国剑桥科学文摘(2013);统计源期刊(2018);文摘杂志(2013);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18);期刊分类:理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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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3)

来源: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2-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检察履职】 2020年3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

【检察履职】

2020年3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围绕作案水域是否属于禁渔区、作案工具是否属于禁用工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捕捞的主观目的等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一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化调整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等规定,明确案发水域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二是查明陈某宝、万某祥虽然明知捕捞水域属禁捕区域,为了销售牟利和食用目的,仍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三是针对陈某宝、万某祥关于作案工具系普通钓具而非禁用渔具的辩解,办案人员通过走访、询问渔政执法人员、水产研究部门专家,查明了涉案翻板钩的基本构造和作用原理,明确其属于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型钓具,可能对江豚造成机械损伤,甚至导致江豚死亡,认定系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

2020年4月27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同意对受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预交了修复费用。6月11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宝、万某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元和专家评估费3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生产性垂钓等变相捕捞行为正逐渐成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违法犯罪方式之一。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借休闲性、娱乐性垂钓,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进行垂钓。由于这些钓具抛竿范围广、入水深,能直接作用于深水鱼群区且目标精准,有时还能捕获到珍稀、濒危鱼类。有的垂钓者为达到捕获渔获物数量更大、种类更多的目的,甚至辅以各类探鱼、锚鱼设备,对天然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

长江流域必须严禁生产性垂钓行为,否则将会严重扰乱禁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工具、禁用方法,以及垂钓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准确认定陈某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系生产性垂钓,并予以依法惩治,对企图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案例四:重庆市涪陵区黄某航、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航邀约杨某一起捕鱼。次日,黄某航携带了一张密眼网(长12.4米、宽2.5米、网眼尺寸1.5厘米),和杨某一起骑车至长江支流桐槽溪重庆市南川区庆元镇姚家沟河段捕鱼。二人一起在河面放置好渔网后,杨某站在上游通过往水里投掷石头的方式,将鱼赶到渔网内。随后,两人将渔网拉出水面,把捕获的10条白参鱼(重约0.04千克)倒入桶中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检察履职】

2020年6月3日,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根据该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听取了黄某航、杨某的近亲属和学校的意见后发现,黄某航、杨某均为在校大学生,二人平时表现良好,系为娱乐偶尔捕鱼,虽然二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但渔获物数量少且系当地常见鱼种,二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主动缴纳了生态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7月9日,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依法决定对黄某航、杨某作法定不起诉。

收到不起诉决定后,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认为,虽然黄某航、杨某渔获物数量少,但二人捕鱼的地点桐槽溪干流是重庆市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天然水域禁渔区;捕鱼的时间系禁渔期;使用的渔网网眼尺寸仅为1.5厘米,系重庆市农业农村部门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以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错误为由,提请复议。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复议认为,原决定正确,予以维持。9月24日,公安机关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本案进行复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复核后认为,黄某航、杨某主观恶性较小,使用的工具系小型网具,对渔业资源危害小、且实际捕获渔获物数量少,案发后积极修复生态,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于10月20日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并就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入罪标准与公安机关作了充分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文章来源:《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网址: http://www.cjlyzyyhj.cn/zonghexinwen/2021/1207/1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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